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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工作的通知(人社鉴函〔2019〕20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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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职业技能鉴定(指导)中心,国务院有关部委(行业组织)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,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:

   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8〕41号)有关要求,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和数据管理工作,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
    一、加强管理,明确责任。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及国务院有关部委(行业组织)职业技能鉴定(指导)中心负责本地区、本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数据库与查询系统的建设运行,承担证书数据采集与合规性审核工作,承担向全国联网职业资格证书数据交换系统传输上报数据职责。职业资格证书数据按照“谁发证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由提供方对所提供数据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及时性负责。

    二、规范流程,逐级落实。要制定本地区、本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,规范证书数据上报与审核流程。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,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筛查预警。证书数据实行逐级上报、逐级审核。数据上传须填报《全国集中监管库职业资格证书数据审核确认表》(见附件1),由专职信息管理员和中心领导签字确认,加盖单位公章后,扫描成电子文档上传至全国联网职业资格证书数据交换系统。确保证书颁发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可查询。

    三、统一标准、规范采集。证书数据采集须按照《职业资格证书数据采集标准表》(以下简称采集表,见附件2)要求,做到数据项必填字段完整无缺项,字段名称与采集表一致,字段类型采用字符型,长度符合要求,描述内容规范。其中职业资格名称字段应与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》中的职业资格名称一致,日期字段应设置为“YYYY-MM-DD”10位字符,鉴定中心、发证机关字段内容应与证书上验印的发证机关名称保持一致。

    四、确保数据安全。各省、行业鉴定中心对本地区、本行业证书数据的存储与传输负有安全保护责任。证书数据须存放于专门存储设备中,不得存放于个人工作电脑中。个人工作电脑中的证书数据要及时销毁。证书数据通过CA认证数字证书(以下简称UKEY)进行安全加密传输。各省、行业鉴定中心应妥善保管UKEY和密码,不得将UKEY借给他人使用,不得泄露UKEY密码。如发现UKEY丢失或损坏,须及时补办或更换。

    五、技术筛查、专家复核。我中心利用大数据技术,对全国集中监管库的职业资格证书数据进行实时和定期筛查,并组织专家对可疑数据进行复核、验证和调查。复核期间可暂停可疑数据查询服务,对确认有问题的数据将停止查询并清理出库,移交有关单位处理。

    六、源头可溯、责任追究。各省、行业鉴定中心须对2019年1月1日以后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建立可溯源的数据管理机制,做到鉴定与发证全流程可追溯。对于伪造、恶意上传、违规修改、恶意破坏或泄露证书数据等行为,视情节轻重,予以冻结账号、废止交换平台数字证书、停止或取消相关鉴定资质等处罚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。

    在执行过程中,如遇有问题,请及时向我中心鉴定指导处反映。

    联系人:白京

    联系电话:010-84661148

    附件:1、全国集中监管库职业资格证书数据审核确认表

          2、职业资格证书数据采集标准表

  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

    2019年4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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